ST华闻(00079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决定[3] - 聘期1年,符合条件经批准可续聘,续聘可不招标[8] - 公开选聘应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6] 评价要素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1]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改聘要求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4] - 审核改聘议案需向前任了解情况并调查拟聘事务所[16] - 改聘需披露前任情况、审计意见、改聘原因及沟通情况[16] 改聘情形 - 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拖延审计等五种[17] 审计期间限制 - 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18] 主动终止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9] 关注情形 - 审计委员会应对五种情形保持谨慎关注[21]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1] 违规处理 - 违规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承担经济损失、处分等[22]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有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事务所[22] 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2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