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 - 总经理审批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19][20] - 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21] - 股东会审议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等关联交易[20] 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及时披露信息[24]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4]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关联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相关方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及关联人名单[14] - 公司应确定并更新关联方名单,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14] -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信息含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15] -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信息含法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16] 表决规定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6] 定价与披露 -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执行[31]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独立董事同意证明文件等文件[35]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36]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45]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46]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48]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49] - 拟披露关联交易属特定情形可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义务[50] 制度相关 - 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范围[52] - 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的情形[53] - 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的情形[54][5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6] - 本制度的生效实施和修改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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