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30125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国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