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研精机(30113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不得超6个月[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总额30%[12]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2]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9][22]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募集资金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18]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20] 资金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现场检查一次[23] 资金使用决策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日内公告[16][17] 资金记录与报告 - 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