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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研精机(30113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华研精机华研精机(SZ:301138)2025-10-21 18:31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满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