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0] -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0] -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0] -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重大事件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 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 30%属重大事件[16]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属重大事件[17] -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属重大事件[17]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定期报告等按法定程序披露[21] -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需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21] - 重大事件发生时,董事等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20] -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并通报董事等[22] - 公司应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3] 相关责任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不得委托非规定机构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25] - 公司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37]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38]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报送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文件应依规披露[26] -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26] - 当市场出现公司传闻时,董事会应调查核实,采取书面函询或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27]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信息披露[3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31]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知并说明解聘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32] -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应避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做好记录并存档[32] - 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特定情形可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35] - 各部门及子公司提供信息需履行审批手续[38] -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38] - 未报告规定事项致信息披露问题将对责任人处分[38] - 擅自披露信息将对责任人按泄露机密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38] - 信息披露不准确将对审核责任人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39] - 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39]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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