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5]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0]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12个月[11]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11] 资金监管与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并报告结果[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9] - 审计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需出具专项报告并聘注会鉴证[21] 资金使用范围与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补流限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股票等投资[12] - 补流到期前需归还专户,无法归还应提前履行程序并公告[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不可质押[13] 超募资金使用规定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15]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流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6] 其他规定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特定对象提供资助[17]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程序[17]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7] 监督与核查 - 独立董事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披露差异,经半数同意可聘注会鉴证[23]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3] - 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持续督导,发现异常现场核查[2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3] - 保荐机构发现异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3]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办法修订与实施 - 办法修订由董事会提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4]
鸥玛软件(30118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