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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300557) -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理工光科理工光科(SZ:300557)2025-10-22 17:0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2]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6]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募集资金检查与协议 - 审计法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3] - 应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16]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现金管理与专户设置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专户[6] 协议终止与项目核查 - 银行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 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5] 专项审核与超募资金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29] - 超募用于项目等应在结项时明确计划[2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多种情形,超额度等视为擅自改变[21][23] - 变更募投为合资经营应控股[25] 办法废止与制订 - 原《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废止,新办法董事会制订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