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通过时间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5年10月21日经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10]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16]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交易标的时间要求 - 交易标的为股权,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6个月,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17] -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其他资产,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1年[17] 关联交易额度及计算标准 - 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0] - 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存贷业务,以存贷利息为准适用规定[20] - 与关联财务公司存贷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较高者为标准[21] - 放弃权利致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形以放弃金额等适用规定[21]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公司投资等发生额为计算基准[22] - 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企业增资或减资,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22] - 与关联人交易涉及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24]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应区分交易对方、类型,超预计金额及时审议披露[24] - 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按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规定(买断式除外)[26]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6]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及保障措施[28]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各职能部门等报告财务资产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查决定[31] - 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权限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2] 关联交易表决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3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35] 关联交易监督与追责 - 审计部对关联交易监督检查,定期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并出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7] - 董事等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进行关联交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7] - 经办部门人员等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公司视情况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8] 特殊情况处理 - 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之前已签订且正在履行的交易可免审议程序,新增关联交易按规定披露履行程序[26]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按制度规定履行义务,但重大交易仍需按规定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27]
泰山石油(000554) - 泰山石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