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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新科(688359) - 三孚新科: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三孚新科三孚新科(SH:688359)2025-10-22 20:31

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2] - 可对有独立法人资格、偿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担保,需落实反担保措施(控股子公司除外)[6] 审议要求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流程管理 - 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授权,订立书面合同[15] - 财务中心负责担保事项登记备案、注销,管理合同资料并通报董事会秘书[17] - 财务中心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并办理担保手续[17] 追偿与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9]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0] - 担保事项纠纷经授权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财务部门提处理办法报审定[20] 其他规定 - 公司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20]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2] - 公司追究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及决策失误、工作失职人员责任[25]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