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2][3]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3] - 董事会等收到独立董事等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9] - 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应在5日内发通知[20]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1]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项标准的交易需股东会审议,且部分指标涉及金额有具体要求[6][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七种情形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表决相关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3] - 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2/3以上)[46] - 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50] 其他规则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特定担保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需提供反担保[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3]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需在20日前公告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15日前公告通知[2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7]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29]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候选人单项提案[22][28][29]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4] -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48] -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经出席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可推举新主持人[37] - 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述职[33] - 股东会审议提案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本次不表决[51]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52]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不得参与[52]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52]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53]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人数、股份占比等信息[53]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54]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54]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不少于十年[57][58] - 规则与法规等相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60]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65]
三孚新科(688359) - 三孚新科: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