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000513) - 股东会议事规则(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10-23 17:16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7]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8]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书面请求可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8] 股东会通知要求 - 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个工作日、临时股东会提前10个工作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公告通知股东[9]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9][10]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9][10] 股东会主持与召集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按顺序由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20] - 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主持人[21]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1]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6]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26] - 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属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25]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4] -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40] 其他规定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35] -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对相关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17]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等内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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