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00051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23 17:16

投资制度修订 - 制度于2025年10月23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生效[3] 投资审批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10%以上或达其他标准由董事会审查批准[7] 短期投资 - 财务总部编现金流量表,投资分析人员筛选产品编计划,按权限审批后实施[8] 长期投资 - 新项目按批准投资额投资,已有项目可按需增资[10] - 决策经初步评估、可行性分析,按权限审批后实施,经营管理层监督[10][11] - 合同需经法律部门和外部法律顾问审核,授权决策机构批准[11]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出现经营期满、破产等情况可收回对外投资[12] - 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可转让对外长期投资[13] 人员委派与管理 -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派董事,控股子公司派董事长及经营管理人员[15] - 按内部制度对派出人员管理和考核[17] 财务管理 - 财务总部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会计记录和详尽核算[18] - 负责长期投资财务管理,需取得被投资单位财务报告[18] - 期末对短期投资全面检查并计提减值准备[18] - 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18] - 控股的被投资公司应每月向财务总部报送财务报表[18] - 向控股的被投资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进行监督[19] 审计监督 - 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19] - 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权[22] 信息披露 - 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义务[26]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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