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000513)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10-23 17:1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2]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资金补充公告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 资金归还规定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 现金管理规定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特定情形视为用途变更[1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或超过10%,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2] 资金使用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4] 专项报告与鉴证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披露,保荐机构10个交易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现场核查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21] 制度相关规定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8]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依其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2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28]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