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因科技(688687) - 凯因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凯因科技凯因科技(SH:688687)2025-10-23 17:31

关联人界定 - 公司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等[10][11] - 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视同为关联方[11] 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9]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经相应程序并披露[19]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按规定提供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2]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2]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2] -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并披露[27] - 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截止日距使用日不超6个月,评估报告基准日距使用日不超1年[28] - 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审议标准[29] 其他规定 - 董事关联关系需向董事会披露,未披露公司有权撤销相关合同等[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4]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参股公司除外,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关比例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5] - 关联交易需详细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27] - 公司与关联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31] - 公司不得多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人使用[3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