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01513) - 海外监管公告-董事会议事规则(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例会会前十四日通知,临时会议会前五日通知[9][20] - 特定情形时董事长应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20] - 董事长、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22] 董事会成员构成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1名有适当专业资格或专长[1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成员[13] - 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至少三分之一,至少一名有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等专长[18] 董事会选举与撤换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6] - 董事或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20] 董事会决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5] - 对外担保等事项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5] - 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决议应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35]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会议可书面传签或电子通信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28]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31]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10%以上由董事会审查批准[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