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3]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14]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顾问[13]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3] 资金使用规则 - 按承诺计划使用资金,严重影响计划应公告[16]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资金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7] - 项目搁置超一年,应对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7]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7]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6个月内置换[18]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20]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25]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项目净额10%,使用经董事会审议[27] - 节余达或超项目净额10%,使用还需股东会审议[27] 资金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门设台账记录资金支出投入[29]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并报告[29] - 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29]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9]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分析理由提措施并披露[30] - 保荐机构在鉴证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30] - 公司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31]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资金情况[31]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3]
丽珠医药(01513) - 海外监管公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