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30067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华大基因华大基因(SZ:300676)2025-10-23 21:02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6]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9] 募投项目变更与回售 - 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投项目,需在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回售权利[25] - 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25] 募投项目核查与调整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资金使用监督与审核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8]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8]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2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披露收益及投资信息[29]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和制止违法使用募集资金情况[29]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财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募投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财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0] 违规处罚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募资用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处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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