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告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SZ:301328)2025-10-24 16:30

公司股份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09,893,59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4][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6]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5]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5] 财务资助与收购 - 公司可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4][9] - 董事会作出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9]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注销或转让时间及比例限制[13][6]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等提起诉讼[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进行股份质押等操作应书面报告公司[9] 会议审议与决策 - 股东会需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1]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12]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41]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43]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40%[43]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 - 修订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1] - 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