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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SZ:301328)2025-10-24 16:31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含1名职工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4]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度各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提议,10日内开临时会议[9] 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 50%由董事会审议,超50%提交股东会[1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占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提交股东会[1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占50%以上且超500万元提交股东会[20]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占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提交股东会[20][21]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占50%以上且超500万元提交股东会[21]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批,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21] 表决规定 - 董事会审议提案须过半数董事赞成,关联交易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8][19]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21] 其他要点 - 董事不得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也不得委托已接受两名委托的董事[15]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27] - 提案未获通过且条件无重大变化,1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提案[22] -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有问题可要求暂缓表决[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