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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SZ:301328)2025-10-24 16:31

担保主体与权限 - 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但未达100%,或未达50%但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3] 担保决策规则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时,由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决议需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1] - 为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6]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3] 禁止担保情形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8] 反担保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8][13]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措施[4] 担保审批额度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13]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担保办理与管理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负责、总经办协助办理[20] 担保风险控制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22]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控险[23] - 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3]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23] 担保信息披露 - 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25]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披露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5]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应及时披露[25]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会视损失、风险等情况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28] - 董事、高管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8] - 经办人员或责任人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