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SZ:301328)2025-10-24 16: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近三十六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提名[9]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其提名[10]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连续任职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2]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3] 独立董事补选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3] - 提出辞职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9] 会议与报告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资料保存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5]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5]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有重大影响股东[29]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非董高股东[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