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SZ:301328)2025-10-24 16:3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六种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3]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自行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8] 临时提案规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2]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延期或取消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主持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19]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1]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1] 计票和监票 - 股东会表决前应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23] 会议结束时间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3]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24]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4]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2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27] 回购决议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27]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回购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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