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SZ:301328)2025-10-24 16:31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4] 信息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应依法、及时、公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6]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8] -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8] - 公司应主动、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信息[9] - 公司应充分披露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10]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5]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16] 报告说明会与审计 - 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20]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8] -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拟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现金分红除外)等情形需审计[19] -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除非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19] 募集资金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披露[19]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定期报告等按法定程序披露,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由董事会发布[12] 信息更正与处理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13]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处理并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21] 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30]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31] 股东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6][2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需及时披露[24] 股东会相关披露 -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需在原定召开日期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原因,延期的需公布延期后日期[32]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告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32] 交付过户披露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需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等,并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35] 暂缓披露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37] 临时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可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