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定义 - 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董事会过半数席位的子公司,以及持有股权50%以下(含50%)但能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 子公司治理结构 - 全资或规模较小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5] - 子公司设1名总经理,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聘任和解聘需经公司批准[6] 会议管理 - 子公司应在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报送会议材料,会后及时报送会议决议和纪要[6] 经营计划管理 -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年度结束前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并上报董事会,经审批后实施[9] 财务管理 -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指导、监督[11] - 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部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11] 人员委派 -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2以上[15] 薪资政策 - 子公司薪资政策应以公司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于年初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15] 重大信息报告 - 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经营、财务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信息[17]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8] - 重大交易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8] - 重大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8] - 重大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8] - 重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8] - 重大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8] - 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18] - 发生“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19] - 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需报告[19] 内部管理制度 - 子公司应参照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29]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