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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坤科技(30130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朗坤科技朗坤科技(SZ:301305)2025-10-24 17:02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细则。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