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与担保限制 - 共同持有实体中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不包括间接权益)[7] 担保审议规则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8]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交易审议规则 - 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任一百分比率测试达到5%或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批准交易并刊发公告[13] - 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任一百分比率测试达到25%或以上,需股东会审议批准交易并刊发公告及派发股东通函[13] 担保额度预计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担保核查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年核查对外担保情况并披露结果[17] - 公司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21] - 为联属公司融资担保本金金额与集团总资产比率超8%须公告[22] - 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24] 担保合同管理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18]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含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六项内容[19]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授权人员方可签署担保合同[20]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并定期核对[21] 担保债务处理 - 担保债务到期前督促被担保人还款[23] - 被担保人违约等情况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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