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6009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合规法务管理总部、风险管理总部、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