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000407)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董事会工作 程序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1 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1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