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7]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7]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19]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公司应披露[10]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9]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8]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8]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做专项说明[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6] 信息披露流程 - 重大事件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展变化及时报告[20]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指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20] -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需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20] -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21]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21] 其他信息管理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21]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档案管理[21] - 财务负责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并说明重大财务事项[27] - 子公司负责人需书面报告子公司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并承担责任[28]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等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8] - 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财务内控制度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0]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32] - 董事长、总经理等作为各层次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签署责任书[35] -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该信息[36] - 公司收到监管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36]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给予批评等处分并要求赔偿[38] -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38]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39] - 本制度与法规等相悖时按相关法律和章程执行并修订[3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39]
力源信息(30018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