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300877)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金春股份金春股份(SZ:300877)2025-10-24 19:46

股份相关 -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股份总数为68,171,167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3]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3]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4] 股东权益与限制 - 股东按所持股份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5] - 股东可依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5]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当日需向公司书面报告[6]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10]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23]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25]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32]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32]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33]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32]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为1年,可以续聘[3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