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30087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金春股份金春股份(SZ:300877)2025-10-24 19:4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2] - 近三年不能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刑事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3] - 选聘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经初步审查、资质审查,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最后签订业务约定书[10] 审计费用及人员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情况及原因[9]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9]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 其他规定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6] - 可通过多种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11]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续聘[12]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 出现五种情况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3]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14]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检查选聘情况[17] - 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7] - 股东会决议可解聘,违约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8] - 会计师事务所有六种行为,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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