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信科技(688662) -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