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00257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适用情况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30%及以上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2] 表决权规则 - 每位股东表决权等于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9] - 股东投票可集中或分别行使表决权,所投选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9] - 股东对候选人行使表决权总数多于全部表决权时投票无效,少于则有效,差额视为放弃[9]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9] 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应选人数之前且得票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未累积)二分之一当选[11] - 两名或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在拟当选人最少,全部当选致超应选人数时应再次选举[12] 缺额处理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已当选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12]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进行第二轮选举[12] 通知要求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并发放实施细则[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