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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闽发铝业闽发铝业(SZ:002578)2025-10-24 21:1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可使用;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单次不超十二个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到期前归还[14][15]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5][16] 现金管理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7] 用途改变与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等多种情形,使用超募等超额度等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0][21]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2] 内部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5] 鉴证结论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需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5] 保荐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深交所[27] 违规处理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公司可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2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法规修订提请股东会审议[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