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30023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未连任、解 任、解聘或退休离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 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独立董事辞任将 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