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 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 1 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