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