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 -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财务资助决策规则 - 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3]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资助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3][4] - 单次或累计12个月内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4]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5]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资助时,公司资助需经特定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5] 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披露资助事项需公告概述、被资助对象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8] - 已披露事项出现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9] 财务资助限制与管理 -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9] - 财务部门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调查、跟踪监督及补救措施制定[10]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助事项合规性监督检查[10]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同理[13] - 遇法律等文件修订及《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修订制度[13] - 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制度前,原制度抵触条款自动失效[13]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有歧义时以决议形式正式解释[13] 其他信息 - 公司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4] - 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