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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000626) -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远大控股远大控股(SZ:000626)2025-10-26 15:4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近十二个月内有禁止情形人员不得担任[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4]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4]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4]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 连续任职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为候选人[5] - 股东会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 - 补选应在相关事实发生或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6]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7] - 持续关注多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8] - 特定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9] - 董事会等会议记录载明意见,需签字确认[9]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9] - 可多种方式履职,应制作工作记录并保存十年[9][1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10] 公司协助职责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行职责[10][11]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11] - 不迟于规定期限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11]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11] 其他规定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报告监管[11] - 履职应披露信息公司需及时办理,不披露可申请或报告[12]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12]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12] - 给予与职责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12]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1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执行,由董事会解释[12]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执行[12] - 与日后规则抵触按新规则执行,董事会及时修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