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计划调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3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5]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可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5]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协议[7]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16] - 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7]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6][7]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挪用[1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情形[2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3]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披露年度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计划变化原因[31] - 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公司需披露报告期收益、期末投资份额、签约方等信息[31] 核查与监督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9]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1]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等情况,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2] 责任与处分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确保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3] - 违反制度规定的责任人将受处分,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33]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25]
集泰股份(00290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