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聘请议案[5] - 选聘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5] 质量与费用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应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9]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改聘情况 - 出现六种情况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2] - 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2] 改聘流程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议案时需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评价执业质量[13]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股东会会议通知,应为前任事务所陈述意见提供便利[13][14]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前任情况、审计意见、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14]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6]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等多种变更事务所情形[16]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依规处理[16]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将审计项目分包转包或审计质量有问题的事务所[17][18] 处罚报告 - 董事会实施处罚后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20]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20]
三利谱(00287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