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0] - 公司提供担保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10] 担保限制条件 - 申请担保人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7] - 公司曾为申请担保人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等情况且未偿还或未落实有效处理措施,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7] - 申请担保人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7] -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须与需担保数额对应,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作反担保应拒绝担保[18] 担保后续管理 - 财务部门应在担保合同到期时清查资产、终止担保关系,妥善保管相关资料[18] - 发现未经审议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财务部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19]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21]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和追偿[21] 责任与监督检查 - 有过错责任人,董事会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对外担保监督检查主体[26] -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授权批准、审批情况等[27]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29]
奥普光电(00233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