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与经营发展的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