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00296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 有关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 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 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及董 事会秘书。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