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688215)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报告触发条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报告义务人[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需报告[8] - 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报告[12]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担保除外)需报告[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担保除外)需报告[14]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18]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诉讼需报告[20]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事等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报告[19] - 变更公司名称等重大变更事项需报告[21] 报告制度 -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24]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2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先报董事会秘书,秘书评估后处理[27] - 报告义务人在相关情况发生时应报告[27] - 报告义务人需持续报告重大事项进展[27] - 重大事项主要标的交付超约定期限3个月未完成应报告[29] 其他规定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信息收集报告工作,瞒报追责[29]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1]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