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30020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4]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8]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8]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3] 核查与审核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23]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视为用途变更[20] - 变更投向原则上投资主营业务[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