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8]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使用[18][21] -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2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应重新评估项目[15]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6]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每十二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不得超总额30%[23]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8] 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需按规定披露信息[25]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6] 监督与报告 - 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进展并报告[1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0]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止违法使用情况[3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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