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301065)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本立科技本立科技(SZ:301065)2025-10-27 17:17

累积投票制规则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董事时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投票权,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所持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乘积[2] -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8] -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9] 董事提名规则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选[5]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11] - 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11] -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为最少,且全部当选将超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应再次选举[12]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12]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2] 投票限制规则 - 每位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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