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等[8]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论证 -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5] - 超过前次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6] - 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6]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11]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7]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限于主营业务[18]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20]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20] 现金管理与节余资金处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2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审议[28] - 节余资金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需股东会审议[28]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30]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30]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30] - 鉴证结论不佳,董事会分析理由并整改[30]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核查报告[31] - 公司应披露核查结论[31] - 鉴证结论不佳,保荐机构分析原因并提意见[31] - 保荐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31] 其他规定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1] - 鉴证结论不佳,董事会分析理由、整改并披露[32] - 控股股东等违规视情节惩戒,严重报相关机构查处[34] - 董事等违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双重处罚并要求赔偿[34]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39]
本立科技(30106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